(2016)黔2601民初351号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仲某某与谭某、刘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某某,谭某,刘某某,解某某,廖某某,赖某某,谭某某,梁某某,邹某某,贵州南长城企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01民初351号之二号原告:仲某某,女,196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凯里市人,住凯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邦华,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谭某,男,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涟源市人,凯里市谭某百货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凯里市博南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贵州万木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某某,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人,邵阳市双清区居民,住邵阳市双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平,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解某某,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苗族,贵州省贵阳市人,贵阳市南明区居民,住贵阳市南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应奎,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廖某某,男,195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都匀市人,住都匀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某,男,198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都匀市人,住贵阳市南明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龙铁,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赖某某,男,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凯里市人,住凯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应松,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谭某某,女,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娄底市人,住娄底市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平,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梁某某,男,197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涟源市人,住凯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再学,贵州万木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邹某某,男,196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冷水江市人,住冷水江市。第三人:贵州南长城企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铜仁市新华北路**号。法定代表人:田宏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平、何鑫,贵州乾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仲某某诉被告谭某、刘某某、解某某、廖某某、赖某某、谭某某、梁某某、邹某某及第三人贵州南长城企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过程中,原告仲某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仲某某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回起诉既是原告仲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仲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彭 春审 判 员 杨 琼人民陪审员 徐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春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