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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18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张秋雷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浙江百兴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秋雷,浙江百兴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8198号原告:张秋雷,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浙江百兴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工业园区五都工业园曙光路11号。法定代表人:吴其耀,经理。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理人:张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子,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秋雷与被告浙江百兴食品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秋雷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按时出庭应诉,故本案按原告张秋雷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秋雷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78元,由原告张秋雷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翟新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运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