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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30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苗海玲与董作志、孙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海玲,董作志,孙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3025号之一原告:苗海玲,女,1972年6月17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代理人:蒲凡凡、朱丽。被告:董作志,男,1969年4月24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孙丽,女,1976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秦大明。原告苗海玲诉被告董作志、孙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苗海玲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海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苗海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