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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82民初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谢春望与方春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春望,方春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82民初782号原告:谢春望,男,193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被告:方春容,女,1949年3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春望与被告方春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春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春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春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春望负担。审判员  张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