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82民初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谢春望与方春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春望,方春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82民初782号原告:谢春望,男,193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被告:方春容,女,1949年3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春望与被告方春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春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春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春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春望负担。审判员 张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