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终3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忠乐、郑丹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忠乐,郑丹锋,黄梦英,福州君踏福鞋业有限公司,郑美丰,郑龙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33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忠乐,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丹锋,女,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原审被告:黄梦英,女,197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原审被告:福州君踏福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高湖村龙院。法定代表人:黄梦英。原审被告:郑美丰,女,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原审被告:郑龙星,男,196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上诉人陈忠乐因与被上诉人郑丹锋、原审被告黄梦英、福州君踏福鞋业有限公司、郑美丰、郑龙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5)仓民初字第5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12月15日按上诉人陈忠乐在其上诉状中载明的地址邮寄了《催交上诉费用通知书》,但邮件因“无人认领”而退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关于“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的规定,前述邮件退回之日应视为《催交上诉费用通知书》送达之日。本案上诉人陈忠乐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忠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华审 判 员 陈 辉审 判 员 薛闳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赖钟炜书 记 员 林 蕊PAGE第3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