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85财保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单际成、王邱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单际成,王邱海,崔海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财保350号申请人单际成,男,1952年7月30日生,汉族,住高密市。被申请人王邱海,男,1978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高密市,被申请人崔海燕,女,成年,住址同上,系王邱海之妻。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单际成与被申请人王邱海、崔海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20万元或查封相应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邱海位于高密市密水街道长丰街(西)578号1幢1号楼住宅房一套。房权证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起诉时请携带保全裁定复印件)。审判员  李卓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全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