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2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陈燕与上海叁陆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重庆车丽家汽车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燕,上海叁陆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重庆车丽家汽车美容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2501号原告:陈燕,女,汉族,1989年6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上海叁陆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华园路66弄1号楼1203。法定代表人:吉基强。被告:重庆车丽家汽车美容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名门山庄19号33-2,注册号91500105585735167R。法定代表人:张杨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燕与被告上海叁陆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重庆车丽家汽车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燕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叁陆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重庆车丽家汽车美容服务���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员 朱春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于春林书 记 员 陈艳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