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8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汤勇与乐山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勇,乐山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8600号原告:汤勇,男,汉族,1992年6月17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乐山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柏杨西路220号紫鑫苑小区1幢4单元201。法定代表人:石峥刚。原告汤勇与被告乐山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406.5元,财产保全费4270元,共计9676.5元,由原告汤勇负担。审判员 郑骁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欧 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