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4执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赵宣民、山东帅克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宣民,山东帅克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4执801号申请执行人赵宣民,男,1969年4月2日生,汉族,原山东帅克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潍坊市坊子区。被执行人山东帅克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凰大街与油南路交叉口东50米路北。法定代表人汤承龙,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赵宣民与被执行人山东帅克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704执8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晓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