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1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立与郝丽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郝丽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1民初523号原告:张立,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天津融汇(滨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丽欣,女,197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张立与被告郝丽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坐落在天津市南开区城厢东路与鼓楼东街交口西北侧城厢嘉园6-2号房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郝丽欣名下坐落在天津市××城厢东路与××交口西北××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盼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