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4民初4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重庆市黔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小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黔江区黔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小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4781号原告:重庆市黔江区黔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7846827X2)。住所:重庆市黔江区。法定代表人:潘建,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刚,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小艳,女,1982年8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黔江区黔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小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黔江区黔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黔江区黔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黔江区黔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黔江区黔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华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震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