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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民初3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军、韩兰亭与钟新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韩兰亭,钟新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3767号原告:王军,男,196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韩兰亭,女,196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钟新刚,男,198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现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韩兰亭与被告钟新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军、韩兰亭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军、韩兰亭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韩兰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420元,由原告王军、韩兰亭负担。审判员  赵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