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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4民初4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南昌华南城有限公司与赵忠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华南城有限公司,赵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4民初478号之一原告:南昌华南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7487494Q。法定代表人:梁丽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晶晶,系公司法务专员。被告:赵忠英,女,汉族,1968年9月30日出生,现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7)赣0104民初字47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赵忠英所有的坐落于南昌市××#住宅××单元××室的房屋。现原告南昌华南城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赵忠英达成和解为由,请求解除对被告赵忠英所有的坐落于南昌市××#住宅××单元××室房屋的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赵忠英所有的坐落于南昌市XX#住宅XX单元XX室房屋的查封。审 判 长  程其伟人民陪审员  章定刚人民陪审员  何 敏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安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