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四川省成都成工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成工天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成都成工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成工天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马骞,赵英,赵刚,吴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执250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成都成工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汽车城大道668号。法定代表人:李东一,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邯郸市成工天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河北省复兴区联防西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马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马骞,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被执行人:赵英,女,197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被执行人:赵刚,男,196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被执行人:吴波,女,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成都成工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司与被执行人邯郸市成工天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马骞、赵英、赵刚、吴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2015)成都执字第1062-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马骞名下财产的查封措施,并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4执250号案的执行。审判长 王海印审判员 刘海明审判员 李国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丽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