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盖伟利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伟利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2刑初366号公诉机关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盖伟利,生于吉林省长春市,住长春高新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南检公诉刑诉[2017]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盖伟利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俊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盖伟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盖伟利于2017年2月24日15时许,酒后驾驶×××号灰色东南牌轿车,沿长春市南关区幸福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南三环城路时,被交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盖伟利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88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盖伟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获经过”、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盖伟利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盖伟利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盖伟利案发后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盖伟利系初犯,经考察对其适用缓刑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缓刑的适用条件】、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缓刑的考验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盖伟利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剑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姝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