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3民初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林静敏与米会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静敏,米会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0883民初1178号原告林静敏,女,199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被告米会立,男,199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原告林静敏诉被告米会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王江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被告欠其借款4.5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现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4.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7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米会立欠原告借款21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9月20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告于2017年8月10日前给付原告。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为462.5元,由被告米会立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王江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永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