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8执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坤城木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坤城木艺有限公司,安徽皖城春意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吴传满,储成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8执82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前进北路8号。法定代表人:徐进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坤城木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莲云乡腾云村(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传满,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皖城春意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大杨镇岗西村张小组。法定代表人:吴传满,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吴传满,男,197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执行人:储成凤,女,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坤城木艺有限公司、安徽皖城春意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吴传满、储成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要求对质押物财产进行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安徽坤城木艺有限公司质押给申请执行人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质押物【1、合同编号为××××的最高额质押合同项下,编号为××××的质物库存清单中的质押物;2、合同编号为××××的最高额质押合同项下,编号为××××的质物库存清单中的质押物】进行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萍审判员 芮泽青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闵浩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由人民法院自行组织拍卖,也可以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拍卖。交拍卖机构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拍卖活动进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7.人民法院对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