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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3财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良琴、宋丽华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良琴,宋丽华,王荫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川0183财保97号申请人:杨良琴,女,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邑县。被申请人:宋丽华,女,195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申请人:王荫蕾,女,198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申请人杨良琴与被申请人宋丽华、王荫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良琴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二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在7万元范围内的范围予以保全。申请人杨良琴以其所有的位于邛崃市××路××号(阳光新城)17栋2单元5楼9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邛房权监证字03XXX92、建筑面积116.23平方米),作为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良琴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对被申请人宋丽华、王荫蕾所有在价值70000元范围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二、准许对申请人杨良琴所有的位于邛崃市××路××号(阳光新城)17栋2单元5楼9号房屋(产权证号:邛房权监证字03XXX92、建筑面积116.23平方米)一套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志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