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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8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广东博斐特电气有限公司与中山市裕和电气实业有限公司、胡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博斐特电气有限公司,中山市裕和电气实业有限公司,胡雪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8835号原告:广东博斐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阜沙镇上南村(梁润泉厂房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53667796H。法定代表人:徐良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一帆,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裕和电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科技东路35号电子基地生活配套区第二期第2B幢一层A区。法定代表人:胡雪峰,总经理。被告:胡雪峰,男,1976年3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县,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昊,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东博斐特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裕和电气实业有限公司、胡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2017年7月18日,原告广东博斐特电气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博斐特电气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436元,减半收取为4718元(原告广东博斐特电气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博斐特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明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甄玉婷罗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