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民初2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4-18
案件名称
安徽山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王学军、申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山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王学军,申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2823号原告:安徽山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工业聚集区南方路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51821753J(1-1)。法定代表人:汪先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该公司员工。被告:王学军,男,汉族,1979年4月8日生,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申凤,男,汉族,1989年6月3日生,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山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学军、申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建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丹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