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855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漳州盛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吴荣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盛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吴荣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8556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肖嘉辉,男,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时坤、康韵芳,福建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漳州盛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龙文北路91号漳福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3106379716。法定代表人:陈立周。被申请人:吴荣辉,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解除保全申请人肖嘉辉与被申请人漳州盛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吴荣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作出(2017)闽0203民初8556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漳州盛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吴荣辉名下价值3445000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申请人肖嘉辉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肖嘉辉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漳州盛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吴荣辉名下价值3445000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钟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