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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解发浩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发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3刑初514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解发浩,男,199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系南昌市西湖区二七南路539号“E起网咖”网吧网管,租住本市西湖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源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2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第一看守所。公诉机关以西检刑诉[2017]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解发浩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21日7时许,被告人解发浩在本市西湖区二七南路537号金茂小区3栋201室睡醒后起床,发现室友涂某的手机放在床上枕边充电,便趁被害人涂某在卫生间洗澡之际,拿起该部苹果牌6S手机,迅速逃离。后被告人解发浩来到本市八一广场,准备出售该部手机未果。经估价鉴定:涉案的该部苹果牌6S型(16G内存)手机价值人民币3006元。同日21时许,被告人解发浩在本市西湖区安石路小驿站网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另查明:被告人解发浩所盗窃的手机经公安机关已发还给被害人涂某,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解发浩具有坦白、赃物已发还的量刑情节。被告人解发浩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公诉意见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解发浩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解发浩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所盗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解发浩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2017年8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汪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颜颖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