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执5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达州中铁瑞城置业有限公司与刘伟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达州中铁瑞城置业有限公司,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5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达州中铁瑞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通达西路6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373486887XY。法定代表人赵海,总经理。被执行人刘伟,女,生于1987年月29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达州中铁瑞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伟己履行完本院(2016)川1703民初224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达州中铁瑞城置业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703民初22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 亚 非审判员 唐旭���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 旭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