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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民申2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北京丰武居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丰武居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22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丰武居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程庄路65号院1号楼2门103室。法定代表人:邵业山,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武装部,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安街甲4号。法定代表人:朱继明,部长。再审申请人北京丰武居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武居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武装部(以下简称武装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民终3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丰武居公司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许诺长期由申请人提供服务,要求继续履行服务合同。虽然被申请人对该项主张不予认可,但是申请人从2003年开始至今长达14年之久,为被申请人提供物业服务,没有出现过错行为。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服务合同,但是口头合同也属于合同的一种,被申请人没有正当的理由解除口头合同,二审法院对这一项没有给予保护是错误的。因同在被申请人单位看守的两个大门,被申请人支付了他人看守的大门,每月支付的工资是4000元,反而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看守的大门,每月工资是2000元,并且还得由其他两名服务人员为被申请人服务其他项目,二审法院对这明显的工资差距没有依法保护,显失了公平。因被申请人已经许诺允许申请人长期居住涉案房屋,二审法院对被申请人的承诺没有依法保护,明显偏袒了被申请人的反诉请求。申请人已在庭审中明确陈述申请人没有收取水费,并有多位证人出庭证实,二审法院没有查清水费收取情况的事实。故依法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武装部与丰武居公司于2008年10月31日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于2013年12月31日到期后,双方未再次签订书面合同。丰武居公司主张双方存在口头合同,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丰武居公司关于双方之间的口头合同没有正当理由不应予以解除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武装部与丰武居公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每月服务费用2520元,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丰武居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就该项费用达成了新的约定,二审判决根据双方约定的数额计算相关费用,并无不当。丰武居公司在一审中认可收取水费12792元,法院对此予以确认,该费用依据合同约定应交至武装部,丰武居公司主张其已将该费用交至武装部,但未能充分举证证明,且武装部不予认可,二审判决丰武居公司返还上述水费给武装部,并无不当。丰武居公司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丰武居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丰武居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徐 东审判员 符忠良审判员 彭红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世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