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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绿园区翰达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绿园区翰达超市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民初541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法定代表人:包庆福。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武星,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绿园区翰达超市,经营场所长春市绿园区锦西路安居小区****楼西门***室。经营者:包中华。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平老奶奶公司)与被告绿园区翰达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平老奶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武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绿园区翰达超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470377号、第724923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公证费、律师费和调查取证费等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了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367550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请求。事实与理由:安庆市高平炒货加工厂于2000年11月7日在第29类商品上取得了第1470377号“老奶奶laonainai”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加工过的花生、加工过的瓜子等。2001年9月7日,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原告,续展有效期至2020年11月6日。2011年2月28日,原告在第29类商品上取得第7249234号“老奶奶”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精制坚果仁、加工过的花生、加工过的瓜子等,有效期至2021年2月27日。2002年1月9日,《江淮晨报》对老奶奶公司在2001年中国国际农业博览会上打击侵权行为,维护“老奶奶”商标的行为进行报道。2002年3月15日,老奶奶公司在《消费者报》315特刊介绍其“老奶奶”商标。2006年12月首届中国坚果炒货食品节、2006年安徽特色商品交易会会刊中有老奶奶公司及其“老奶奶”商标的介绍。2006年12月,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坚果炒货专业委员会给老奶奶公司颁发证书,载明其生产的“老奶奶”牌多味花生米荣获全国坚果炒货产品品牌评价活动2006年度知名品牌称号。2007年12月19日,老奶奶公司在《江淮晨报》都市安庆版为其“老奶奶”商标做广告。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许可,销售了侵犯上述商标权的商品,给原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被告未出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对待证的事实认定如下:高平老奶奶公司于2006年10月19日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生产、销售。2000年11月7日,安庆市高平炒货加工厂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470377号“老奶奶laonainai”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第29类,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加工过的花生米、加工过的瓜子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0年11月7日至2010年11月6日止。2001年9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变更第1470377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为高平老奶奶公司。2011年6月8日,第1470377号注册商标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11月7日至2020年11月6日止。2011年2月28日高平老奶奶公司在第29类商品上取得了第7249234号“老奶奶”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精制坚果仁、加工过的花生、加工过的瓜子等,有效期自2011年2月28日至2021年2月27日。绿园区翰达超市成立于2014年3月14日,设立方式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包中华,经营范围包括预包装食品、卷烟、雪茄烟(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有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经营)零售。截止到2017年4月24日,登陆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吉林)能够查询绿园区翰达超市的登记状态为存续。2015年5月19日,高平老奶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吉林省长春市国安公证处公证员监督下,来到长春市绿园区锦西路安居小区2-10号楼瀚达超市,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老奶奶花生米2袋,酒鬼花生2袋,支付人民币13.00元,取得购物收据一张,同时对店面进行拍照,取得店面照片一张。购买行为结束后,原告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处对购买商品拍照、封存。庭审中,法院当庭启封公证书所附的案涉公证袋,公证袋中封存两袋老奶奶花生米,两袋花生米包装袋的正面上方标有“徽圣胡记老奶奶”字样,包装袋底部标明“安徽·安庆市胡记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原告与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第五条约定,一审诉讼阶段每个案件代理费人民币5000.00元,一审开庭前支付3000.00元,一审开庭后支付2000.00元。原告已经支付律师费数额3000.00元。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高平老奶奶公司系第1470377号、第7249234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且上述注册商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均在注册有效期内,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本案中,被控侵权花生米外包装正面印有“徽圣胡记老奶奶”字样,与原告的第1470377号、第7249234号注册商标相比,被控侵权商品的商业标识虽然增加了“徽圣胡记”字样,但该增加部分不足以起到相应的区分作用,与原告的涉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故被控侵权花生米为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绿园区翰达超市销售案涉侵权商品,且未提出合法来源抗辩,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及第二款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的请求应获得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以下的赔偿。本案中,由于原告未向本院举证被告因侵权所得利益、原告因被侵权所受的实际损失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数额,本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等酌情判定被告的赔偿数额为1000元。原告与代理人约定律师费5000元,结合本案的复杂程度和律师工作难易程度、工作量大小,本院认为律师费3000元属于合理开支,本院予以保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及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及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绿园区翰达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第1470377号、第724923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二、被告绿园区翰达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4000元;三、驳回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绿园区翰达超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管 莉代理审判员  邢春鹤人民陪审员  董惟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皓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