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5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立熬非法持有枪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熬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1025刑初71号公诉机关镇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立熬,男,1960年10月27日出生于陕西省镇安县,汉族,小学二年级文化,住镇安县,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3月15日被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镇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诉刑诉字(2017)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立熬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安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徐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立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立熬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从湖北省郧西县湖北口乡供销社买回土枪一支,使用几年后,因法律意识淡薄害怕被处理,枪支未上交,一直放置在住宅东边卧室旧木柜处。2015年7月16日被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从其家中查获。该枪支经陕西省商洛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疑似枪支认定为枪支(自制式土枪),可以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头(铁砂、钢珠等),在一定距离内具备杀伤力,符合管制枪支规定的条件。在侦查中,被告人王立熬主动向公安机关检举其兄王立德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经查证属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立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物证土枪一支(照片),有公安机关接处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有(商)公(司法)鉴定[2016]40号枪支、弹药鉴定书,有书证(2017)陕1025刑初35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立熬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亦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立熬检举他人非法持有枪支,经查证属实,属立功,且被告人王立熬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属坦白,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本院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立熬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至满一年之日止)。二、对扣押被告人王立熬非法持有的土枪一支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公安机关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正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龙 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