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民监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杨伟鹏、广西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伟鹏,广西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民监8号原审原告:杨伟鹏,男,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象山区。原审被告:广西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来宾市前卫路与东二路交叉口东南侧。法定代表人李星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剑波,广西双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东垣,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杨伟鹏与原审被告广西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兴民初字第262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审查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本案由本院提审。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梁 瑜审判员 黄文臻审判员 杨 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育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