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行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原告秦中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阿国际票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中英,王娟,王丹,巴中市巴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1902行初16号原告秦中英,女,生于1955年,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委托代理人孙强,四川九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娟(系秦中英长女),女,生于1982年,住巴中市巴州区。委托(特别授权)代理人李全(系王娟丈夫),男,生于1980年,住巴中市巴州区。原告王丹(系秦中英次女),女,生于1984年,住巴中市巴州区。被告巴中市巴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周荣,该局局长。出庭负责人杨怀泉,巴中市巴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李蓉,女,生于1966年,巴中市巴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住巴中市巴州区。委托代理人李军,四川九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秦中英、王娟、王丹不服被告巴中市巴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行政补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秦中英、王娟、王丹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中英、王娟、王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董 爽人民陪审员 谢仕杰人民陪审员 苟中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余翠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