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辖终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某、关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9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女,198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关某,男,198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彩仪,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麦超莹,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某因与被上诉人关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49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原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长沙区,根据原告就被告的诉讼管辖原则,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开平市长沙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上诉人黄某的居民身份证载明其住址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怡翠花园芙蓉北苑6座1203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君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