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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7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韦和政、黄大飞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和政,黄大飞,梁世程,陈应堂,陆慧华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227刑初108号公诉机关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和政(绰号“师爷”、“卜牙”),男,1959年4月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壮族,文盲,农民,住巴马瑶族自治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23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6日被逮捕,2017年5月2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被告人黄大飞(绰号“卜进”、“司令”),男,1962年5月1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巴马瑶族自治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23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6日被逮捕,2017年5月1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被告人梁世程(绰号“卜迪”、“卜弟”、“老梁”),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巴马瑶族自治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23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6日被逮捕,2017年5月2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被告人陈应堂(绰号“阿牛”),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巴马瑶族自治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23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6日被逮捕,2017年5月1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被告人陆慧华(绰号“阿飞”),男,1976年2月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东兰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23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6日被逮捕,2017年5月2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2017〕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和政、黄大飞、梁世程、陈应堂、陆慧华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覃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和政、黄大飞、梁世程、陈应堂、陆慧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至4月19日,被告人韦和政、黄大飞、陈应堂、梁世程、陆慧华分别在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梁某家地下室、陶某家地下室、刘某1家开设赌场。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和政、黄大飞、梁世程、陈应堂、陆慧华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韦和政、黄大飞、梁世程、陈应堂、陆慧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份中旬至月底,被告人韦和政、黄大飞、陈应堂、梁世程、陆慧华在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新兴街梁伯开家地下室开设赌场,每天聚集约三十人进行赌博活动,由陆慧华负责收“水钱”,每天付给梁某200元的场地费。2017年4月初至4月16日,被告人韦和政、黄大飞、陈应堂、梁世程、陆慧华将赌场搬到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新兴街160号陶某家地下室,每天聚集约三十人进行赌博活动,由陆慧华负责收“水钱”,由黄某3负责放风,每天付给陶某200元的场地费,付给黄某3200元的放风费。2017年4月17日,被告人韦和政、黄大飞、陈应堂、梁世程、陆慧华将赌场搬到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足坡巷10号刘某1家,每天聚集约三十人进行赌博活动,由陆慧华负责收“水钱”,由黄某3负责放风,每天付给刘某1300元的场地费,付给黄某3200元的放风费。2017年4月19日凌晨1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当场抓获涉赌人员30人,缴获赌资人民币43459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证人黄某3、刘某1、黄某1、陈某、黄某2、刘某2、陶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韦和政、黄大飞、陈应堂、梁世程、陆慧华的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韦和政、黄大飞、陈应堂、梁世程、陆慧华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和政、黄大飞、陈应堂、梁世程、陆慧华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五个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韦和政、黄大飞、陈应堂、梁世程、陆慧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和政、黄大飞、陈应堂、梁世程、陆慧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韦和政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未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黄大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未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陈应堂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未缴纳的,强制缴纳)。四、被告人梁世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未缴纳的,强制缴纳)。五、被告人陆慧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未缴纳的,强制缴纳)。六、已缴获的赌资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代理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姚泳伶附相关法条: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