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民初4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厦门福拓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湛江市弘泰食品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福拓进出口有限公司,湛江市弘泰食品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4908号原告:厦门福拓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枋钟路2366号602室。法定代表人:钟仰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雪平,该公司职员。被告:湛江市弘泰食品实业有限公司。原告厦门福拓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湛江市弘泰食品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厦门福拓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福拓进出口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门福拓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卢泽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徐顺吉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