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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民终2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王信超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王信超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民终28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立国,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艳宇,河北王广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永超,系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信超,男,198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永,廊坊市广阳区爱民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信超之间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7)冀1003民初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王信超所购车辆系二手车,在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车的真实购买价格的情况下,仅凭其单方委托价格评估机构所作的价格评估报告作为主要的定损依据欠妥。应在查明涉案车辆的真实购买价格基础上,结合其它证据对涉案车辆的实际损失作出客观公正的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7)冀1003民初71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9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章水审判员  崔玉水审判员  罗丕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