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2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梁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122刑初25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强,男,1988年5月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壮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南宁市武鸣区。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7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武鸣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鸣县看守所。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武检刑诉(2017)219号起诉书指控梁强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钇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6日15时,吸毒人员欧某1通过手机微信(网名“错过”)与被告人梁强(网名“谈笑人生”)联系后约定向梁强购买毒品。当日16时许,梁强携带冰毒可疑物到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永宁路工商银行门口附近与欧某1交易。梁强以2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可疑冰毒贩卖给欧某1,双方交易结束后离开时被民警人赃俱获。民警从梁强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200元,从欧某1身上缴获刚购到手的毒品可疑物1小包。经称量,从欧某1身上缴获1小包毒品可疑物净重为0.54克。经检验,从所送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梁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6日15时,吸毒人员欧某1通过手机微信(网名“错过”)与被告人梁强(网名“谈笑人生”)联系后约定向梁强购买毒品。当日16时许,梁强携带冰毒可疑物到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永宁路工商银行门口附近与欧某1交易。梁强以2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可疑冰毒贩卖给欧某1,双方交易结束后离开时被民警人赃俱获。民警从梁强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200元,从欧某1身上缴获刚购到手的毒品可疑物1小包。经称量,从欧某1身上缴获1小包毒品可疑物净重为0.54克。经检验,从所送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等物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手机截图、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欧某1的证言;被告人梁强的供述;毒品检验报告;称量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强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其行为确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强犯贩卖毒品罪成立。被告人梁强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根据被告人梁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交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对暂扣于侦查机关的赃款人民币二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恒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均霞附法律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