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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02民初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铁岭市银州区龙之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宏、张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岭市银州区龙之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宏,张明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2民初1006号原告:铁岭市银州区龙之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州区北市路29号。法定代表人:马飞,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陈宏,男,1967年4月19日出生,住铁岭县。被告:张明伟,男,1968年3月9日出生,住铁岭市银州区。原告铁岭市银州区龙之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宏、张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14日受理后,原告以找不到被告不能送达起诉书为由,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铁岭市银州区龙之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全额退还。审 判 长  李 忠人民陪审员  刘静波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