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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执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曲靖开发区兴鑫租赁站与曲靖立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靖开发区兴鑫租赁站,曲靖立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20执1034号申请执行人:曲靖开发区兴鑫租赁站,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经营者:徐星,男,生于1985年12月2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执行人:曲靖立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麒麟东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27928891345。法定代表人:王继荭,总经理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曲靖开发区兴鑫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曲靖立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6)渝0120民初58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曲靖立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曲靖开发区兴鑫租赁站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曲靖立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以80万元为限予以冻结。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本案暂不执行并撤回。本院认为,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曲靖立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以80万元为限予以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20执1034号案件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嘉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远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