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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终4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洪强、徐慎修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洪强,徐慎修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民终41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北辰区润居房屋信息咨询服务中心,经营场所天津市北辰区民宜里************号。经营者:苏彩侠,女,1989年9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洪强,男,1963年8月31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原审被告:徐慎修,女,1950年2月1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徐慎修之女),住天津市河北区。上诉人天津市北辰区润居房屋信息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润居房屋信息中心)因与被上诉人王洪强、原审被告徐慎修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5民初1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润居房屋信息中心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王洪强的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王洪强承担。事实和理由:润居房屋信息中心已经为王洪强提供了信息服务,居间合同已经完成。后因该房屋办理过户手续周期过长,王洪强等不及,所以与徐慎修协商解除购房协议。因此,润居房屋信息中心不应退还中介费用。王洪强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徐慎修述称,同意一审判决。王洪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润居房屋信息中心返还王洪强所支付的房屋服务费、代办费、拿号费共计19900元;2.本案诉讼费由润居房屋信息中心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洪强与徐慎修经润居房屋信息中心居间介绍,三方于2016年11月30日签订《房产买卖(置换)合同》,约定:徐慎修自愿将坐落在天津市河北区×××房屋置换出售给王洪强,王洪强对该房屋已作充分了解并实地看房,对该房屋现状无异议,愿意置换购买该房屋,徐慎修保证房屋在合同签订后的状况和看房时情况一致;房屋性质为企业产住宅;王洪强与徐慎修协商后的实际置换成交价格为人民币1000000元;王洪强需向润居房屋信息中心交纳中介服务费人民币17000元;王洪强与徐慎修约定于2016年12月9日之前办理相关手续;润居房屋信息中心为王洪强与徐慎修提供交易机会,润居房屋信息中心应如实传递王洪强或徐慎修所提供的信息,就有关政策法规进行咨询,并协助王洪强与徐慎修办理产权或租赁权过户手续;王洪强与徐慎修须提供相应的合法证件。当日,王洪强向润居房屋信息中心交纳中介信息服务费17000元、代办费900元、拿号费2000元,共计19900元,润居房屋信息中心为王洪强出具收据一张。由于润居房屋信息中心未审查落实房屋产权单位的下落,以及征求房屋产权单位的处置意见,致使不能办理房屋置换手续,事后,润居房屋信息中心虽又寻觅其他部门和办法办理,但因其他部门无权接受,故至今不能办理房屋置换过户事宜。2017年2月13日,王洪强对徐慎修、润居房屋信息中心房屋买卖置换合同纠纷提起了诉讼,要求解除《房屋买卖(置换)合同》;并要求徐慎修支付王洪强违约金100000元;返还王洪强购房定金30000元;要求润居房屋信息中心返还中介费用19900元。2017年2月22日,王洪强撤回起诉,并与徐慎修达成调解。一审庭审中,王洪强与徐慎修均主张解除《房屋买卖(置换)合同》,但润居房屋信息中心不同意解除,仍坚持继续办理房屋置换过户手续的看法。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房屋买卖(置换)合同》是否有效,润居房屋信息中心是否违约,是否应承担责任。《房屋买卖(置换)合同》系王洪强与润居房屋信息中心、徐慎修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上述合同约定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均应按约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按照上述合同约定,润居房屋信息中心有义务协助王洪强与徐慎修办理产权或租赁权过户手续,合同已经载明了房屋性质为企业产,但润居房屋信息中心在明知此情况下却未与产权人审核落实房屋置换事宜,导致三方签署的《房屋买卖(置换)合同》难以实现置换交易目的,故润居房屋信息中心存在违约行为,其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现实情况证明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润居房屋信息中心存在违约,王洪强与徐慎修主张解除《房屋买卖(置换)合同》的态度明确,润居房屋信息中心在仍无证据证明可以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即应尊重王洪强与徐慎修解除合同的意见,并应将收取的中介信息服务费退还王洪强,同时将并未实际履行代办过户及拿号服务所收取的代办费、拿号费返还。一审法院判决:一、王洪强与徐慎修、天津市北辰区润居房屋信息咨询服务中心签订的关于坐落在天津市河北区×××号房屋的《房屋买卖(置换)合同》予以解除;二、俟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天津市北辰区润居房屋信息咨询服务中心返还王洪强中介信息服务费17000元、代办费900元、拿号费2000元,合计19900元。案件受理费298元,减半收取149元,由天津市北辰区润居房屋信息咨询服务中心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被上诉人王洪强一审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证实,上诉人润居房屋信息中心提供的居间服务存在瑕疵,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解除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由上诉人润居房屋信息中心返还收取的相关服务费用于法有据。上诉人润居房屋信息中心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考虑。此外,一审判决对于上诉人润居房屋信息中心上诉理由所涉及的相关问题已经给予了充分的注意和论述,本院不再赘述。综上所述,上诉人润居房屋信息中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98元,由上诉人天津市北辰区润居房屋信息咨询服务中心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吉堂代理审判员  党国华代理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薛东超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