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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民初18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河北新凯特铁塔标准件有限公司与山西聚海龙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新凯特铁塔标准件有限公司,山西聚海龙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1890号之一原告:河北新凯特铁塔标准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铭新。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国被告:山西聚海龙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文平。原告河北新凯特铁塔标准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聚海龙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河北新凯特铁塔标准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山西聚海龙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新凯特铁塔标准件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248元,减半收取计2124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共计3644元,由原告河北新凯特铁塔标准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