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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2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范慧仙申请执行李开翠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慧仙,李开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2执155号申请执行人:范慧仙,女,1967年10月12日出生,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被执行人:李开翠,女,1968年5月10日出生,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本院执行的范慧仙与李开翠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779.5元。在执行过程中,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兑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2017)云2322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牟海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