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3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仁贵盗窃刑事决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仁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0103刑初33号罪犯赵仁贵,男,1955年3月30日出生于浙江省杭州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杭州市上城区。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6年4月、2013年2月、2015年1月9日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有期徒刑九个月(监外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5年1月27日暂予监外执行);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3月被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8日被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6年10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17年5月2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监视居住。本院于2017年7月5日作出(2017)浙0103刑初第33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罪犯赵仁贵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罪犯赵仁贵系高血压病患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经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医学鉴定确诊。经征求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意见,建议对罪犯赵仁贵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赵仁贵确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不宜收监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决定将罪犯赵仁贵暂予监外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抄送:下城区检察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