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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4民初3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开州分公司与邱爱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开州分公司,邱爱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民初3821号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开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585700773A,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云枫街道天宫二路106号。法定代表人周浪,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邱爱兵,男,汉族,生于1967年8月17日,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开州分公司与被告邱爱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同年7月2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开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开州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戚国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兴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