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1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丰与王秀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丰,王秀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1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丰,男,199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滨州北街。被执行人王秀强,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嘉祥景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5)威环民初字第279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元及利息。在本案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于2017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2、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4、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因申请执行人现正在新疆工作,故其向本院申请延后领取上述款项;经本院查询,本案在诉讼期间依法保全的被执行人王秀强所有的、位于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嘉祥景苑**号***室房产登记在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经查询银行、车辆管理所及证券机构,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威环民初字第27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大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