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执1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胡炳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炳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提 前 解 除 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122执1476号被拘留人胡炳水,性别男,1962年5月4日出生,住址桐庐县。桐庐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人陈继娟与被执行人胡炳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炳水拒不申报财产,本院通过浙江省公安协助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公安于2017年7月19日将被执行人控制,本院决定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已由公安机关执行强制拘留措施。现因被执行人胡炳水在本院的执行案件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提前解除对被执行人胡炳水的拘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