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57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杨俊波、温义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俊波,温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57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杨俊波,男,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温义祥,男,195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执行杨俊波与温义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19日以(2016)鲁1502民初556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温义祥名下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北路阳光花园小区13幢1单元2层122室房产一套,并以76.39万的评估价格对该房产进行了拍卖,经过第一次拍卖,该房产流拍。现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均同意以第一次拍卖价格抵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温义祥名下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北路阳光花园小区13幢1单元2层122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史春贵审判员 白 玮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