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3民初1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吴华与佛山市世爵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弘禾木制品工艺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华,佛山市世爵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弘禾木制品工艺厂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357号原告:吴华,男,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世爵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法定代表人:陈应意,该公司经理。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弘禾木制品工艺厂,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经营者:吴铭意,男,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真,广东巴驎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怡秋,广东巴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吴华诉被告佛山市世爵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弘禾木制品工艺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以已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吴华负担。审 判 长 郭小玲人民陪审员 曾淑仪人民陪审员 黎筱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徐智媛书 记 员 X 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