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2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白小明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82执383号被执行人白小明,男,1974年4月28日生,蒙古族,大安市人,农民,现住大安市。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7月4日移送执行局要求执行被执行人白小明盗窃一案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白小明已于2017年4月29日死亡,另通过财产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安市人民法院(2017)吉0882刑初25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树茂审判员 李建军审判员 周 欣 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孝天 (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