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民终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张某某、X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XXX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民终7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原审被告:XXX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龙凤大街南副食品公司2号楼。法定代表人:王秉赢,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艳军,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原审被告X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2016)晋1124民初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某某、被上诉人陈某某、原审被告X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艳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2016)晋1124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马兴华审判员 刘海强审判员 潘 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利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