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刑申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鸿群贪污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晋10刑申23号王鸿群:你因贪污一案,不服本院(2016)晋10刑终457号刑事判决,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受葛某某指使为其实施犯罪提供帮助,通过收入不入账、虚开发票套现的手段,使国家资产脱离监管,主观目的是方便个人支出,客观上也参与实施了虚开发票套现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你称资金实行账外管理是基于工作考虑的一种单位行为,两级法院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明显错误,你并非贪污的帮助行为,不存在共同犯罪,本案指控的资金支出有真实的用途,但提交的证据无法推翻检察机关指控的收入不入账、虚开发票套取公款的事实。原审判决并无不当。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