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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22执9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桑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桑植县丰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南省张家界市湘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桑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桑植县丰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南省张家界市湘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22执9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桑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桑植县澧源镇文明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文闯,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源,湖南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桑植县丰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桑植县澧源镇文明路。法定代表人:曾美群,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省张家界市湘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界紫舞路30号。法定代表人:王树成,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桑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桑植县丰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南省张家界市湘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桑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张家界市湘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桑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书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822执98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桑植县丰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南省张家界市湘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真旭审 判 员  周如雍人民陪审员  向书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周丰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