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行终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王建中、上海沣奇实业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沣奇实业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王建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京行终9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沣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东路1号8幢2层67室。法定代表人沈圆圆,经理。委托代理人彩登枝,北京彩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法定代表人葛树,副主任。委托代理人汤丽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委托代理人隋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原审第三人王建中,男,195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上诉人上海沣奇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沣奇公司)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行初294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沣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彩登枝、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汤丽妮、隋璐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王建中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针对沣奇公司就王建中拥有的名称为“一种电动搅拌杯的密封装置”的201120163629.X号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专利)所提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的第2837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维持本专利权全部无效。沣奇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可以解决提高杯子和马达之间密封效果的技术问题。沣奇公司关于本专利没有清楚地说明套在马达轴上的密封胶在下面如何实现杯子和马达之间的密封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附件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两个端面不同,大端面较厚且直径较大,小端面较薄且直径较小”。被诉决定对此认定有误,予以纠正。附件2中虽然同样利用了波纹管(即纵向剖面成S形皱波的环形密封材料)的弹性,但是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在解决技术问题过程中所采用的具体技术手段不同,所达到的技术效果也不相同。因此,不能认为附件2给出了采用轴向剖面成S形皱波的环形密封材料从而加大密封材料弹性长度空间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获得将附件1与2结合的技术启示,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也具备创造性。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沣奇公司的诉讼请求。沣奇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责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其主要上诉理由是:1、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容器和马达之间的密封效果。依据本专利说明书所记载的技术方案以及相应的附图2和3,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并不能实现上述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如说明书所记载的技术方案,虽然密封胶上面由圆片与马达轴固定压迫密封胶,然而对于套在马达轴上的密封胶在下面如何实现杯子和马达之间的密封从而防止杯中液体漏出,并没有给出清楚的说明。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2、被诉决定中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1),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可将垫片(相当于圆片)与马达固定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能够容易想到。附件2公开了一种旋转轴密封圈,且其公开了该密封圈包括轴向剖面呈S形皱波起到弹性作用从而加大密封材料弹性长度空间的部分。即附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密封胶轴向剖面呈S形皱波,其在附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也就是说,附件2给出了采用轴向剖面呈S形皱波的环形密封材料从而加大密封材料弹性长度空间的教导和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将附件1的上凸环15设计成轴向剖面呈双S形皱波从而加大密封材料弹性长度空间。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结合附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专利复审委员会和王建中服从原审判决。经审理查明:本专利是专利号为201120163629.X、名称为“一种电动搅拌杯的密封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为2011年5月2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12月14日。专利权人为王建中。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1.一种电动搅拌杯的密封装置,包括有密封胶(5)和圆片(7),其特征是密封胶(5)为环形,轴向剖面呈“S”形皱波,两个端面不同,大端面较厚且直径较大,小端面较薄且直径较小,密封胶(5)套在马达轴上,上面由圆片(7)与马达轴固定压迫密封胶(5)。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动搅拌杯的密封装置,其特征是密封胶(5)的安装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大端面朝下坐在马达轴承上,圆片压迫小端面,密封胶不转动;另一种是大端面朝上,小端面坐在马达轴承上,圆片压迫大端面,密封胶随转动马达轴一同转动。”针对本专利,沣奇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并提交如下附件作为证据:附件1:CN201445382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5月5日;附件2:CN2152117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1月5日。附件1公开了一种多功能家用食品料理机搅拌转轴与内胆之间的防漏装置,其通过迫使复合线密封圈受到上下方向的压力中的一部分会转化为向搅拌转轴的压力,从而使其对搅拌转轴密封性能更好。具体公开了:其结构为在内胆底壁8的下面安装有垫片10,在垫片10的下面安装有复合型密封圈11,在复合型密封圈11与含油轴承14之间安装有垫片12;在复合型密封圈11的上端设置有上凸环15,在上凸环15的内面中,其上部分是与搅拌转轴9紧密配合的环形面,其下部分内凹形成空心环16,上凸环15的外面由上至下为上窄下宽的斜面。加工时,将含油轴承及其以上的部分大力压在内胆底壁的下面并固定,上凸环的形状迫使复合型密封圈受到的上下方向的压力中的一部分转化为向搅拌转轴的压力,形成密封性能更好的强力密封,保证内胆内的液体不会顺着搅拌转轴泄漏,不会引起搅拌电机的短路和损坏。(参见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21、22段,附图3、4)附件2公开了一种艉轴密封装置。针对其背景技术所述“密封圈是紧箍在艉轴上的(否则就起不到轴向密封的作用),它就不能在艉轴上沿轴向灵活地移动,这样当艉轴向前窜动时,密封圈的端面与密封端盖平面就容易产生分离现象,从而导致漏油漏水”、“要想避免发生分离现象,只有密封圈与艉轴配合松一些,但这样又会造成轴向密封不良,所以这是一个很大的矛盾”的技术问题,附件2提出一种带波纹管的艉轴密封圈,成阶梯形环状结构,前部为环形箍,与艉轴紧密配合,中间为波纹管、后部为环形圈,与艉轴成间隙配合。由于波纹管的弹性作用,能使环形圈部在压紧弹簧作用下始终与密封端盖面紧密贴合,不受艉轴运动状态和轴线变化的影响,完全避免了漏水漏油现象,且对艉轴没有损伤。(参见说明书第1-2页,附图3、4)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6年1月11日进行口头审理。2016年2月2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认定:一、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根据说明书第0002-0006段的记载,本专利是针对传统电动搅拌杯采用在杯底固定的密封材料横向紧紧压迫马达轴以达到密封效果时,由于马达轴工作时转动导致密封材料磨损而在密封材料和马达轴之间产生间隙,使得杯中的液体从上述间隙漏入马达内部的技术问题,对上述密封装置进行了改进。具体而言,本专利的密封系统在马达轴上装配一个横向的圆片,将密封材料套在马达轴上,密封材料轴向剖面呈S形皱波,密封材料的一个端面坐在马达轴承上,圆片压迫另一个端面,由此密封材料以与马达轴同行方向压迫圆片进行密封,从而马达轴工作时,密封材料上、下两端紧压在马达轴承与圆片之间,从而可以有效避免现有技术中的液体从密封材料和马达轴之间漏入马达的问题。根据本专利中说明书记载的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经能够实现防止杯中液体从密封材料和马达轴之间漏入马达的问题,至于杯体底面的衔接处的密封结构不是本专利涉及的内容,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现有技术能够实现的。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公开充分,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二、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本专利权利要求1、2的保护范围清楚,符合专利法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三、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专利中圆片与马达轴固定,而附件1中对垫片与搅拌转轴的连接关系没有说明;(2)本专利中轴向剖面呈“S”型皱波,两个端面不同,大端面较厚且直径较大,小端面较薄且直径较小,而附件1中复合型密封圈11的轴向剖面不是“S”型皱波形状,且附件1上下端面的形状与本专利两个端面的形状不能对应。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附件1中垫片10的作用是为了便于对复合型密封圈11的上凸环15形成沿搅拌转轴的轴向向下的压力,从而使复合型密封圈11受到的压力中的一部分转化为向搅拌转轴9的压力,形成密封性能更好的强力密封,为了便于装配到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加工装配时就将垫片10与搅拌转轴固定连接,从而在装配完成后可以对上凸环15形成持久固定的压力,以维持复合型密封圈11的强力密封状态。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首先,附件2涉及一种艉轴密封装置,提出一种带波纹管的艉轴密封圈,成阶梯形环状结构,前部为环形箍,与艉轴紧密配合,中间为波纹管、后部为环形圈,与艉轴成间隙配合。由于波纹管的弹性作用,能使环形圈部在压紧弹簧作用下始终与密封端盖面紧密贴合,不受艉轴运动状态和轴线变化的影响,完全避免了漏水漏油现象,且对艉轴没有损伤。从附件2说明书附图3、4可知,其带波纹管的艉轴密封圈在轴向截面上也呈“S”形皱波形状,然而根据附件2的附图2可知,其背景技术中艉轴密封圈与密封端盖面之间的紧密贴合是通过压紧弹簧的作用实现的,当艉轴在使用中发生正常的窜动时,密封圈的端面与端盖平面容易产生分离现象,因此,附件2中通过波纹管的弹性作用消除在这种情况下密封圈的端面与密封端盖面之间的分离。由此可知,附件2中的艉轴密封圈与密封端盖间的紧密贴合主要是通过压紧弹簧来将密封圈顶在密封端盖上实现的,艉轴密封圈上的波纹管双波纹的结构及其具有弹力的目的是防止该紧密贴合状态被艉轴窜动影响。其次,附件1中对应于本专利密封胶的部件为复合型密封圈11,根据附件1中的记载,上凸环的形状迫使复合型密封圈受到的上下方向的压力中的一部分转化为向搅拌转轴的压力,形成密封性能更好的强力密封,由此可知,附件1中的密封方式为上凸环所受的压力转化为对搅拌转轴的压力,使得包括上凸环在内的复合型密封圈对搅拌转轴的压力更大从而贴合更紧密,保证内胆内的液体不会顺着搅拌转轴泄漏,而附件2中采用具有波纹管的密封圈恰恰是为了避免密封圈紧箍在艉轴上、当艉轴窜动时发生密封圈的端面与密封端盖平面之间的分离现象,因而附件2中采用具有波纹管的密封圈的密封方式与附件1中的技术构思并不相同,而且在实现密封时附件1的复合型密封圈11与附件2的密封圈相对于转轴的作用力方向也不相同,从而在附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想到将附件2中的艉轴密封圈替代附件1中的复合型密封圈11,以实现本专利的密封方式,也即附件2没有给出获得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的技术启示,另外,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附件2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也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据此,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维持本专利有效。原审庭审中,沣奇公司明确表示不再坚持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主张。上述事实,有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附件1、附件2、被诉决定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关于本专利是否没有清楚地说明套在马达轴上的密封胶在下面如何实现杯子和马达之间密封的问题。首先,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02]段-[0006]的记载,本专利是针对传统电动搅拌杯采用杯底固定密封材料横向压迫马达轴达到密封效果,但容易导致密封材料磨损产生间隙从而液体泄漏至马达内部的技术问题,对密封装置进行改进。本专利本专利的密封系统在马达轴上装配一个横向的圆片,将密封材料套在马达轴上,密封材料轴向剖面呈S形皱波,密封材料的一个端面坐在马达轴承上,圆片压迫另一个端面,由此密封材料以与马达轴同行方向压迫圆片进行密封,在马达轴工作时,密封材料上、下两端紧压在马达轴承与圆片之间,进而可以有效避免现有技术中的液体从密封材料和马达轴之间漏入马达的问题。根据本专利中说明书记载的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经能够实现防止杯中液体从密封材料和马达轴之间漏入马达的问题。沣奇公司所提出的杯子与马达的密封问题,不是本专利所涉及的内容。其次,结合本专利图2所示描述的密封胶大端面向下的技术方案中,密封胶5下部的外表面和杯体3的底部开口内表面之间显然需要密封,否则杯中液体就会漏出,但二者均为固定不动的,故本领域技术人员利用密封胶5下部本身或者仅需要利用常规的密封方式即可防止杯中的液体漏出。结合图3所示描述的密封胶大端面朝上、小端面坐在马达轴承上的技术方案中,杯体3底部开口内表面和马达轴承外表面之间显然也需要密封,否则杯中液体就会漏出,但二者同样均为固定不动的,故本领域技术人员仅需要利用常规的密封方式即可防止杯中的液体漏出。最后,用于电动搅拌杯的马达为微型马达,轴承的两端一般具有端盖,尤其是在用于搅拌杯这种有可能与液体接触的场合,选择端盖密封的轴承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故马达轴承的端面与杯体内部连通并不会造成杯中液体漏出或者损坏马达。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可以解决提高杯子和马达之间密封效果的技术问题。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所谓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该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所谓显著的进步是指该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应当从最接近的已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即现有技术是否给出将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相应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该发明专利技术。当上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或为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关的技术手段,或者为另一份对比文件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且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相关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通常可以认定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本专利中圆片与马达轴固定,而附件1中对垫片与搅拌转轴的连接关系没有说明;(2)本专利中轴向剖面呈“S”型皱波,而附件1中复合型密封圈11的轴向剖面不是“S”型皱波形状。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密封胶在被磨损后如何提高密封效果。对于区别特征1,附件1的垫片10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圆片,垫片10的作用是为了便于对复合型密封圈11的上凸环15形成沿搅拌转轴的轴向向下的压力,从而使复合型密封圈11受到的压力中的一部分转化为向搅拌转轴9的压力,形成密封性能更好的强力密封。为了便于装配到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加工装配时就将垫片10与搅拌转轴固定连接,从而在装配完成后可以对上凸环15形成持久固定的压力,以维持复合型密封圈11的强力密封状态。对于区别特征2,虽然附件2中的艉轴密封圈的波纹管7是轴向剖面成S形皱波的环形密封材料,但是,该艉轴密封圈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艉轴窜动时密封圈的端面与密封端盖产生的“分离现象”,在解决该问题的过程中虽然利用波纹管部分的弹性,但是在压紧弹簧5的作用下使得环形圈8始终与密封端盖2的平面紧密贴合,并不是利用了波纹管部分的自身弹性来使其伸长。本专利权利要求1在解决密封胶在被磨损后如何提高密封效果的过程中,采用轴向剖面成S形皱波的环形密封材料是利用了材料的形状,加大了密封材料的长度空间,从而在密封材料被磨损后仍然能够压迫在圆片上,并且不再需要像传统密封方式紧紧压迫马达轴而达到密封效果,使摩擦减小,提高了马达功率。因此,附件2中虽然同样利用了波纹管(即纵向剖面成S形皱波的环形密封材料)的弹性,但是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在解决技术问题过程中所采用的具体技术手段不同,所达到的技术效果也不相同,附件2并未给出采用轴向剖面成S形皱波的环形密封材料从而加大密封材料弹性长度空间的技术启示。且,也无证据证明区别特征2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得到附件1和附件2的技术启示,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作为从属权利,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也具备创造性。被诉决定和原审法院相关认定正确。沣奇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及伟的上诉请求及其理由均缺乏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上海沣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继祥审判员 亓 蕾审判员 孔庆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妍书记员 郑皓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