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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81财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某运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某运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81财保79号原告: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南岛日华广场。被告:安徽某运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某运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银行存款16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权益予以冻结、查封。本院认为,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安徽某运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万元予以冻结,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原告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查慧 百度搜索“”